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博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收博士生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三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应届硕士毕业生、已获硕士学位人员以及具有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等。
第四条 博士生按培养经费来源分为国家财政拨款培养以及用人单位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培养等,按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博士生和非全日制博士生两种。委托培养博士生的培养经费由用人单位提供,毕业后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自筹经费博士生的培养经费来源于导师的科研经费,或向社会多种渠道筹措,学生毕业后按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就业。
第五条 博士生试题在开考前,属机密级材料;考生答卷在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研究生院主要职责
(一)执行教育部和湖北省关于博士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博士生招生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我校培养单位上报的招生计划,制定各学科、专业的博士生招生方案和复试基本要求;
(三)编制《武汉大学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
(四)组织考生报名,审查考生报考资格;
(五)组织命题、考试、评卷、登分、体检和录取工作;
(六)复查新生的思想政治、业务和身体健康状况;
(七)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培训招生工作人员,依法维护招生工作人员和考生的合法权益,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八)上报录取信息库,核发"录取通知书"。
第七条 培养单位主要职责
(一)拟订本单位博士生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目录;
(二)接收、审查考生报考材料;
(三)培训涉考教师,组织专业课的命题、评卷和复试工作;
(四)协助做好试卷清理、监考、政审等工作;
(五)拟定初录名单;
(六)接受考生申诉,负责对未录取考生做必要的解释工作;
(七)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八)上报由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招生材料。
第三章 报 名
第八条 选拔方式
博士生的选拔必须通过国家规定的考试或考核。我校选拔方式有三种,即:公开招考、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简称提前攻博)、硕士博士学位连读(简称硕博连读)。
(一)公开招考:指由我校自行命题并组织入学考试,面向社会择优选拔博士生的方式。
(二)提前攻博:指从我校已完成硕士课程学习并且成绩优异、具有较强科研能力、还未进入论文阶段或正在进行论文工作的在学硕士生中选拔博士生的方式。
(三)硕博连读:指从我校新入学的硕士生中遴选出获得硕博连读资格的学生,在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后通过博士生资格考核确定为博士生的选拔方式。
第九条 报考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生毕业证和硕士学位证);获得学士学位后6年或6年以上(从获得学位到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五)有两名与所报考学科有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
第十条 报名手续
已获硕士学位人员凭硕士生毕业证、硕士学位证及身份证原件报名;应届毕业硕士生凭硕士生证、学籍证明及身份证原件报名;同等学力人员按当年《武汉大学博士生招生简章》的要求凭有关证件、材料报名。报名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第四章 考 试
第十一条 博士生入学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
初试科目为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所报考专业硕士生阶段两门学位课程(不得与博士生入学考试科目相同)和政治理论。初试时间一般是3月下旬。
第十二条 复试是博士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复试要进一步考查考生的思想品德、专业知识、综合素质和培养潜力。拟录取的考生必须通过我校复试。
第十三条 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复试内容和方式、复试基本分数线由学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确定。各培养单位据此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并事先公布。
第十四条 体检工作在复试阶段进行。考生必须在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
第五章 录 取
第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按照学校制定的录取工作规定和要求,对公开招考的考生根据其初试、复试成绩,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业务素质、科研成果以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情况和身体健康状况等拟定初录名单;
对申请提前攻博或具有硕博连读资格的在学硕士生,根据其按有关规定进行的考核结果,及其思想政治表现和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
第十六条 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培养博士生应在录取前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应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违纪处理
第十九条 对在报考中违反有关规定、有舞弊行为的考生,学校将视不同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
第二十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