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规定及签约注意事项
一.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均须签订《武汉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学校根据手续完备的就业协议书制定就业计划,并作为毕业生派遣、户口迁移、档案传递的依据。
二.《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对象为国家任务招收的非定向普通本科毕业生,其中被确定为保送研究生的本科毕业生、定向培养的学生不发放就业协议书。
三.《就业协议书》是学校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定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样式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并印发的,符合发放条件的每位毕业生只能拥有一套,每套一式四份,由各学院(系)到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统一领取。新疆预科班的毕业生若不愿回新疆地区就业,须获得新疆自治区人事厅同意的书面函,方可在全国范围内就业。
四. 《就业协议书》实行编号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复制、翻印《就业协议书》;不得挪用、转借、涂改《就业协议书》,否则将严肃处理。
五. 如《就业协议书》因破损等情况需要更换的,必须持原《就业协议书》和学院(系)签署意见的书面申请到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申请更换,且每名毕业生只能换发一次。
六. 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流程:
1. 毕业生到所在学院(系)领取就业协议书
2.毕业生填写本人基本情况,并在“毕业生意见”栏签署意见
3. 用人单位签署接收意见,并加盖有效公章
4. 毕业生所在学院(系)主管本科生就业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5. 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签署鉴证意见,至此签约完成。
在签订《就业协议书》之时,如遇特殊情况需学校先盖章,毕业生需持接收单位开具的有效接收函,在协议书上“毕业生意见”栏明确签署“同意到××单位工作”的个人意见,其所在学院(系)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到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签章。
七.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就业的重要要约文件,毕业生在签约时一定要慎重,学校将严格控制毕业生违约。对于违约一次以上或恶意违约的毕业生,学校将在新的《就业协议书》上标注毕业生违约次数。
毕业生办理违约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⑴ 提交原签约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公函并退回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⑵ 毕业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违约原因,由学院(系)主管本科生就业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有效公章;
⑶毕业生持以上材料到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办理新的《就业协议书》。
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若考取研究生、选调生及公务员,应及时通知原签约单位,由原签约单位出具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协议方可解除,否则,按原《就业协议书》派遣。
八.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派遣的重要依据,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若因特殊情况遗失需要补发的,毕业生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丢失原因,交由所在学院(系)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收到书面申请后在学校就业网站公示2周后,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补发,并在同意补发的《就业协议书》中标注“补发”字样。若发现申请补发者弄虚作假,学校将不再受理其就业事宜,毕业时直接派遣回生源所在地。
九. 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对《就业协议书》所列条款以外的有关承诺、要求可以在协议书上注明,也可以附加书面约定,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
签订就业协议的注意事项:
1、在双向选择过程中,毕业生要全面了解用人单位的用人政策、企业文化等,同时也要如实介绍本人的基本情况,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本着诚信的原则,签订和履行就业协议。
2、签订就业协议时,要认真填写每一项内容,专业名称、单位名称、档案接收单位等均需填写全称,其中,单位名称必须与接收单位的公章一致,如因特殊情况不一致,请在“用人单位意见”栏加以说明。
3、协议签订后,毕业生应及时将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毕业生若收到单位寄来已签章的协议书,要及时送交毕业生就业办公室一份(第一联)。
4、毕业生如因考取研究生或自费出国、出境等不参加就业者,须在2008年5月20日前将就业协议书交回毕业生就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