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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遗失、损坏书刊赔偿办法

  为使馆藏文献保证教学、科研的需要,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培养读者的爱书观念和借阅道德,特制订如下逾期、损坏、遗失书刊赔偿暂行办法:

  1.读者借阅书刊应按时归还,外借图书超过借阅期, 每册图书每超一天图书馆将对读者核收逾期违约金0.05元。

  2.所借书刊如有损坏或遗失时,以购同版本或新版本书刊赔偿为原则,赔偿的书刊必须整洁完好,污损涂抹者不收。报失后允许1个月内购买,不计逾期费。报失前后的逾期,按图书借阅规则的有关条款处理。

 

  3.损失图书在购不到同版本或新版本图书时,按下列规定赔偿:

 

  (1) 损失一般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有收藏价值的珍贵图书期刊加重赔偿。

  (2) 孤本书,外文原版书、工具书,按原价加10倍赔偿。

  (3) 损失多卷集整部图书中的1册,而不能单册零购者,按整部图书价格的平均单册价的10倍赔偿。

 

  (4)当年出版的期刊,丢失一期按全年价赔款。

 

  (5)赠送书刊根据其参考价值及收藏价值进行赔款。

 

  4.读者请勿在书刊上涂抹、勾点、污损、撕毁,圈点涂划,污损书刊者,按下列规定赔偿:

 

  (1)一般图书每页罚款1元,图表类每页罚款2元。

 

  (2)凡故意拆散、剪裁、撕页者,按原书刊价格10倍罚款。凡私拆磁针或撕页、“开天窗”者,以窃书处理。

 

  (3)撕毁报纸按当月报纸合订本的价格赔偿。

  5.已赔偿的图书在赔偿之后找到,并完整无损,可在3个月内持书及赔款收据退回赔款。

 

  6.读者离馆时,将未经办理借阅手续的馆藏书刊藏于身上、或其他物品内,一经发现,即被视为盗窃书刊。按所窃书刊原价的10倍处罚。不足50元,按50元处罚。对偷窃珍贵图书者加重处罚。

  7.对损坏或偷窃图书情节严重者,酌情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借阅书刊的权利,或上报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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